发布时间:2025-10-17 11:28:59    次浏览
每天准时为您送上新鲜的法律饮品,让您第一时间了解最新法治资讯。162016Oct.星期日农历九月十六法治要闻温州破获“寄血验子”案 涉案金额超2亿元 温州永嘉警方经过9个月严密侦查,摧毁了一个覆盖全国30多个省市、庞大的非法寄血鉴定胎儿性别网络。该案涉案人员达300余人,非法检验孕妇血液超5万份,金额在2亿元以上。目前,这是全国范围内破获的最大“寄血验子”案件。 公安部拟出台境外非政府组织相关办事指南 记者从公安部和上海市公安局14日在上海组织召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座谈会上获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征求意见稿)》已研究拟定,目前正向各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将于明年1月1日《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正式实施之前对外发布。热案关注 携汽油桶恐吓法官 三被告人因寻衅滋事罪获刑 10月1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威胁恐吓法官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陈某、何某、王某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免予刑事处罚。域外司法 日本拟修法禁止议员公务员双重国籍 日本最大在野党民进党的党首莲舫被曝拥有“台籍”事件一度在日本社会引起有关议员双重国籍问题的激烈争论。在事件尚未完全平息之际,又有自民党籍国会议员小野田纪美自曝拥有日本、美国双重国籍。随后,民进党选举对策委员长马渊澄夫披露称,有十余名现职日本国会议员拥有双重国籍。日本不承认双重国籍,但作为国民代表的国会议员连续出现双重国籍问题,不仅暴露出日本《国籍法》、《公职选举法》等存在的漏洞,同时也使民众对制定国家政策、接触政府机密人员拥有双重国籍的问题产生担忧。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和各政党开始着手研究弥补法律漏洞。日本维新会更是在9月27日、10月12日分别向国会提交了禁止国会议员拥有双重国籍的《公职选举法修正案》以及禁止国家公务员拥有双重国籍的《国家公务员法修正案》。典型案例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之父陈某康,因右肺腺癌于2010年8月10日入院治疗,至2010年8月24日病情平稳后出院。2010年8月25日,陈某为陈某康在被告处投保了8万元的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陈某和陈某康均在“询问事项”栏就病史、住院检查和治疗经历等项目勾选为“否”。两人均签字确认其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并确认被告及其代理人已提供保险条款,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双方确认合同自2010年9月2日起生效。合同7.1条及7.2条就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约定。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6月6日,陈某康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入院治疗。2012年9月11日,陈某康以2012年3月28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陈某康于2010年3月10日入院治疗,被确认为“肝炎、肝硬化、原发性肝癌不除外”,因此被告于2012年9月17日以陈某康投保前存在影响该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向原告送达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通知。陈某康、陈某于2012年10月24日诉请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后在二审中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裁定撤诉。2014年3月11日至3月14日,陈某康再次因右肺腺癌入院治疗,其出院诊断为:右肺腺癌伴全身多次转移(Ⅳ期,含骨转移)。2014年3月24日,陈某康因病死亡。原告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陈某康的身故保险金8万元。(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陈某在陈某康因右肺腺癌住院治疗好转后,于出院次日即向被告投保,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陈某康患有右肺腺癌的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上述解除事由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发生,且陈某康在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6月6日期间,即合同成立后二年内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入院治疗,却在合同成立二年后才以2012年3月28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又在陈某康因右肺腺癌死亡之后要求被告赔付身故保险金8万元,其主观恶意明显,该情形不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适用范围,原告不得援引该条款提出抗辩。被告自原告方向其申请理赔的2012年9月11日起始知道该解除事由,即于2012年9月17日向原告送达书面通知拒付并解除合同。原告未在三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合同已于2012年9月17日解除。原告以2014年3月24日陈某康因病死亡为由诉请被告支付保险金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请。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法院认为,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看,“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而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不属于前述条款适用的情形,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权。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进行的抗辩,系对该条文的断章取义,对此不予支持。另外,被告已于2012年9月17日发出解除通知,而原告在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双方合同已于2012年9月17日解除,上诉人于2014年3月起诉,其诉请不应支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1.本案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前已发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请求理赔,应否支持的问题,尚属于法律空白,若机械援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变相鼓励恶意骗保行为。为此,本案在权衡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良好保险秩序后作出了裁判,为类案处理提供了经验。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对将来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具有不确定性。但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已发生投保事故,随后再投保,其具有主观恶意,系恶意骗保的不诚信行为,并违反保险合同法理,此时不应机械性地固守不可抗辩期间的限定,应赋予保险公司解除权,且两年不可抗辩期间适用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因此保险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本案的裁判,对于遏制恶意投保并拖延理赔的不诚信行为,规范保险秩序,防止保险金的滥用,具有积极作用。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2013年2月份,原告刘家花与被告益客盛源公司签订肉鸭养殖回收合同,合同上载明的结算方式为“车间屠宰完毕后,乙方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当批合同本、饲养日志、饲料单据、检疫证明、车间胴体过磅单到公司原料部按胴体出成率倒推毛重结算,无特殊原因交鸭数量不足98%的,公司将按比例扣除乙方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益客盛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刘家花供应肉鸭鸭苗,并于2013年3月9日回收刘家花饲养的肉鸭。刘家花向益客盛源公司销售肉鸭时,持当批合同本、饲养日志、饲料单据、检疫证明、车间胴体过磅单与益客盛源公司进行结算,益客盛源公司将刘家花持有的上述书证收回后,向刘家花出具收购结算单三份,结算单上载明的合同单价均为7.508 。现刘家花认为肉鸭回收价格是按照合同规定的肉鸭结算时回收价格=[上表约定]回收基础单价元/斤-(4元/只-签订鸭苗价格[上表约定])÷6.2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益客盛源公司向刘家花出具的回收结算单上载明的肉鸭价格比按照合同规定的肉鸭结算回收价格少了0.3元/斤。原告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应当继续支付在回收肉鸭时所收购刘家花肉鸭共计少支付的货款12846元。益客盛源公司以刘家花没有合同原件,双方未曾签订过合同为由抗辩。(二)裁判结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虽刘家花未持有合同的原件,但是一方面,证人刘XX、陈XX的证言证实合同原件为益客盛源公司持有。另一方面,益客盛源公司为肉鸭养殖户赊销鸭苗、饲料,从常理来讲,其不可能不与养殖户签订书面的合同以确保肉鸭的回收,否则益客盛源公司的经营风险过大。第三,同时起诉的其他六位养殖户也分别提供他们持有的合同复印件或合同照片以及证明合同存在的视听资料。综上,能推定双方签订过养殖合同,现益客盛源公司持有合同原件拒不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益客盛源公司未按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回收肉鸭,属于违约行为,应继续支付刘家花剩余肉鸭款及其利息。据此判决益客盛源公司给付刘家花肉鸭款127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9日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一方以合同履行中的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的案件,益客盛源公司在回收肉鸭的时候将合同原件收回,尔后否认所签合同的存在,导致养殖户在肉鸭款被克扣的情况下,无法提供合同原件来举证,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裁判结果对规范该类养殖合同的履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二审法院依法及时判决,对益客盛源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批评,严格追究违法失信者的法律责任,保障诚实守信方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判决,有利于明晰责任、确立规则、维护诚信,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10月16日 武则天登上皇位在1326年前的今天,0690年10月16日 (农历九月初九),武则天登上皇位。武则天(624年2月17日(距今已1392多年)-705年12月16日),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唐高宗时为皇后(655年—683年)、唐中宗时为皇太后(683年—690年),后自立为武周皇帝(690年—705年),705年退位。武氏为唐开国功臣武士彠次女,母亲杨氏,祖籍并州文水县(今山西省文水县),生于长安(今陕西省西安市)。本名不详,14岁入后宫为才人,唐太宗赐名媚,人称“武媚娘”。高宗时上尊号为“天后”。高宗崩,中宗即位,武氏为皇太后,临朝称制后改名曌。称帝后上尊号“则天顺圣皇帝”,退位后改尊为“则天顺圣皇后”。武氏另有废除的尊号“圣母神皇、圣神皇帝、金轮圣神皇帝、越古金轮圣神皇帝、慈氏越古金轮圣神皇帝、天册金轮圣神皇帝、则天大圣皇帝”等。后世通常称武氏为“武曌”、“武则天”或“武后”。武则天,并州文水(今山西文水)人,14岁时因貌美被唐太宗李世民选召入宫,封为“才人”(地位在妃嫔之下),赐号“武媚”。唐太宗死后,武则天一度削发为尼。654年,又被唐高宗李治看中,封为“昭仪”(地位仅次于皇后和妃)。武则天通文史,多权谋,聪颖机敏,很受唐高宗宠幸。655年唐高宗废掉皇后,立武则天为皇后。武则天一当上皇后就参与朝政。曾经反对过她当皇后的元老重臣褚遂良和长孙无忌,在两年内,一个被她贬逐,一个被她逼迫自杀,处死宰朝上官仪。这样一来,最高权力完全落到武则天手中。唐高宗想禅位给太子李弘,武则天便用药酒毒死了李弘。唐高宗又立李贤为太子,并令李贤监理国政;武则天便将李贤废为平民。683年唐高宗病死,三子李显即位,称唐中宗,武则天以皇太后身份临朝执政。次年又废掉唐中宗,立四子李旦为帝,即唐睿宗,但政事仍由武则天独揽。690年10月16日(载初元年九月九日),唐睿宗等6万多人在武则天的指使下,上表劝进,请改国号,于是武则天改唐为周,自称大周皇帝。705年,宰相张柬之发动宫廷政变,拥唐中宗李显复位,82岁的武则天被迫退位,同年11月病死。武则天从当皇后时起就开始参决朝政,到掌握最高权力,前后共50年;在后期的15年间,又正式作了皇帝。在我国封建社会里,虽然也有一些女性执掌过朝政,如有名的西汉吕太后、清朝慈禧太后等,但她们都不曾正式称帝。因而,武则天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声明:以上内容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独家编辑整理,内容来源于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新浪法院频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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